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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公告施行,改善囤票及掃票現象
為因應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趨勢,文化部於107年5月16日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6點、第7點,並同步生效。新制有4種退換票機制,包括原方案加上3種新方案,讓活動主辦單位可以衡量藝文表演的性質,從中選擇1項適合的方案,並須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適用於5月16日開始啟售之表演票券。

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此次修訂退換票機制,期許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多種選擇方案可以因應不同的表演節目類型,以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自101年訂定以來,本次為首度修正。文化部自106年起陸續邀集流行音樂業者、表演藝術業者、售票平台業者、專家學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消基會等單位,研商修訂新制。歷經一年多修法及預告程序,文化部報請行政院消保處審查,並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5次會議通過,由文化部公告施行。

新制四方案包括:「方案1,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的10%」、「方案2: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方案3: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及「方案4:級距式退換票,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

文化部提供「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修正案說明懶人包」,以供各界了解新制,未來也將在全臺各地舉辦6場修法說明會。若消費者遭遇退換票爭議等消費糾紛,可洽各縣市消保官申訴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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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4-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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