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捐助及補助章程
-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以宏揚文化藝術,提昇生活素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及推動各項文化建設提昇生活品質
二、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
三、輔導獎助臺中地區藝文團體及個人
四、發行出版或補助文化藝術專刊著作
五、臺中地區文化資產及傳統文化之保存維護及推廣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藝術文化活動 -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文建會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而接受捐助。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七八二號〈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葫蘆墩文化中心〉。
-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監事會管理,董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 六 條:
本會董監事會設董事十三人,其中文化局局長為當然董事。本會設監事三人,以監督與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一屆董事由社會賢達及其他適當人士組成。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遴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七 條:
本會董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長由董監事互相推選,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二人為常務董事,現任監事中聘請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 第 九 條:
本會董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葫蘆墩文化中心主任、秘書分別擔任,幹事由董監事會外聘或聘請文化中心有關人員兼任。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董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得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之活動費為原則,非經董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且本會之基金必須存放於安全可靠之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或貸與董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監事、財產及其他事項,均需經董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
-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三日,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28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