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與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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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暨葫蘆墩文化中心演出申請表格
 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活動多元發展,提升街頭藝術風氣,營造都市人文風貌,豐富市民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指取得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成之團體。
(二)藝文活動:指街頭藝人於本市開放場所從事下列各類現場活動: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馬戲、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人物雕塑像及環境藝術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及傳統技藝等作品。
(三)開放場所:指經文化局公告供街頭藝人申請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四)開放場所管理人:指對於本市開放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文化局申請登記為街頭藝人: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或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函(證)之外籍人士。
(三)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十人為上限,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其他於公告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藝文活動涉及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紋身、明火、噴漆、動物及可食用成品等,不受理申請街頭藝人證。
申請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而未於公告登記期間屆滿前補正者,文化局應駁回其申請。
本市街頭藝人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四、持有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者,應於原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換證,未完成換證程序者,期滿自動失效。
五、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行以下事項:
(一)應依照各開放場所管理人規定時間及使用規範從事藝文活動。
(二)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並接受文化局、警察人員或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三)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四)以團體名義登記取得街頭藝人證者,需以團體形式從事藝文活動,不得從事個人藝文活動。
(五)不得販售非現場創作、演出之作品或募款行為。
(六)不得有妨礙交通、占用道路、影響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活動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及地區或場所公告內容。
(八)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或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
(九)不得影響開放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十)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十一)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負責賠償。
(十二)不得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六、街頭藝人違反前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文化局或開放場所管理人,除予以糾正外,並得採取必要之處置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裁罰。
七、街頭藝人於本市開放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得衡酌藝文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24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