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展覽場地申請簡章
申請時間:
(一)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葫蘆墩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葫蘆墩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葫蘆墩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應備證件 | 申請方式:填具附表一之場地使用申請表及附表二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葫蘆墩中心展演股,地址:420216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782號。送審作品資料圖檔須以相紙沖印或輸出為6×8吋之彩色相片,並務請清晰。申請展覽應繳交之文件如下:
(一)個展:展出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10張或個人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二)聯展(2至10人):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5張或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三)團體展: 1.成立證明文件。 2.參展者名冊。 3.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1張或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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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4-11 15:7